2021年3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4号公告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做出规定:
一、针对单位主个体工商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通过纳税申报表填报享受。
根据2019年11月1日起启用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的附录二《税收优惠事项清单》中针对增值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均采取“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在电税务局办理增值税减免税优惠事项时,提示: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首次需要提供资料
根据2019年11月1日起启用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业务: 4.1.2 —125 税收减免备案要求,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事项,纳税人第一次办理需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纳税人首次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事项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明材料。

三、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从停止享受优惠的当月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4号文件的第三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四、该政策从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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