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除约定借款本金、利息及还款期限后,还约定借款人以其名下某处房产抵押担保,若借款人逾期不还,房产归出借人所有。
但在《借条》签订后,双方并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却未能偿还借款,此时出借人能否直接拥有该抵押房产的所有权?还是就该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问题1:出借人能否直接拥有抵押房产?
出借人不能直接拥有该抵押房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根据上述规定,借款人逾期不还,有抵押权的出借人并不能直接拥有该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只得就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问题2:前述案例中,出借人能否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出借人并不能就该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原因在于出借人并不享有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即前述案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出借人并不享有抵押权,也就不能行使抵押权,亦不能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问题3:出借人该如何保障自身债权?
首先,在签订《借条》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房产抵押时,避免出现“到期不还,房产归出借人所有”等类似的表述,改为“到期不还,出借人可就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次,在签订《借条》时,约定“待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后,出借人再支付借款”,以免出现借款人收到借款后,不配合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再次,尽管《借条》中“到期不还,房产归出借人所有”等类似表述属于无效约定,但是在借款人逾期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和借款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办理房产过户。
最后,虽然出借人不享有抵押权,但是约定用来抵押的房产,可以在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情况下,出借人通过向法院起诉借款人并申请保全该房产,以保障出借人将来债权的实现。
作者:刘宁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