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祁阳市人民法院、东安县人民法院对3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共5人获刑,其中1人被执行死刑,涉及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罪名。
犯贩卖毒品罪、偷越国(边)境罪
诈骗罪,周某某被执行死刑
案情回顾:2 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与李某、罗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赚取高额非法利益,分两次在境外从毒品上线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3.4公斤和5公斤,分次贩卖给毒品下 线。 2017年5月至 2019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境管理规定,在未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在我国与境外之间往返七次。 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境外为谋取非法利益偿还赌债和其他债务等,通过冒充电商客服等方式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银行卡总资金流水148万余元。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决定对周某某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借房容留他人吸毒,违法!
东安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现场
案情回顾:2021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向李某某借到其房子钥匙,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李某某(不知房屋被用于吸食毒品)借给其的房间内,容留五人吸食冰毒。
东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贩卖毒品,量再小也是犯罪
祁阳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现场
案件回顾: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谭某两次参与贩卖冰毒9克。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贩卖麻古两次,邓某某贩卖麻古一次。
祁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50 元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希望大家提高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及明辨是非的能力,切记远离毒品,切勿容留他人吸毒,更不能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走上贩卖毒品的犯罪道路,否则害人害己、悔恨终身。
【来源:永州市中院、红网】
下意识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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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