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由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7·06”“7·13”两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判决均生效,8名犯罪人员自愿认罪认罚。至此,青海省首例涉案价值大、作案人数多、涉案野牦牛幼崽数量多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审理终结。
收到线索成立专案组
2022年6月11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109国道某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白色猎豹越野车内,驾驶人顿某和8头野牦牛幼崽当场死亡。
在此之前,顿某与索某在可可西里查乌马地区猎捕了8头野牦牛幼崽,索某决定回家,顿某驾车前往格尔木市销售野牦牛幼崽。
7月1日,青海省公安厅森林(国家公园)警察总队收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安多县公安局关于移交疑似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线索的函,立即组织警力成立专案组,于7月6日立案侦查。经多方了解和调查,警方获得了一条重大线索,排查出索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案件侦办过程中,专案组又发现了达某等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7月13日受案并立案侦查。经查,达某、果某、丹某、白某某布于同年6月先后两次在查乌马地区非法猎捕12头野牦牛幼崽。6月12日,达某、果某、丹某将猎捕的12头野牦牛幼崽运输至玉树藏族自治州曲麻莱县某牦牛专业合作社,运输途中导致6头野牦牛幼崽死亡,剩余的6头野牦牛幼崽分别出售给了布某、某保、才某某杰。
由于案情重大、涉案野生动物物种特殊、涉案人员较多,专案组分组前往北京、深圳、西藏等地调取涉案人员银行交易记录、电话通话记录、微信账户转账记录和手机删除信息记录等相关证据,同时立即组织民警前往案发现场查乌马地区进行现场勘查和辩认。专案组历时4天4夜共96个小时,行程约3800公里,顺利完成了“7·1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的现场勘查和辨认证据固定工作。历时3天,专案组再次进入查乌马地区对“7·06”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现场进行了勘查、辨认证据固定工作,最终顺利完成犯罪证据固定,为办理案件打下扎实基础。
两起案件,20头野牦牛幼崽,除去一头已在可可西里不冻泉保护区予以放归,一头被运送到青海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西宁野生动物园),其他18头均已死亡,涉案经济价值高达1000万元,迅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
被救助的涉案野牦牛幼崽
及时救助全省首起活体赃物移交
去年7月底,青海省公安厅森林(国家公园)警察总队邀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开展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由于案情重大,省三江源地区检察院迅速成立“7·06”“7·1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专案组,多次赴曲麻莱县对案件刑事部分和公益诉讼部分开展实地调查。
省三江源地区检察院专案组认为,索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了青藏高原生态环境受到损害,野生动物物种繁衍受到侵害。今年2月27日,省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索某等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5月9日、5月10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运用汉藏双语远程视频庭审,当庭宣判。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野牦牛幼崽被非法猎捕脱离原栖息地和原集群,不仅导致可可西里查乌马地区野牦牛牛种数量减少,还将破坏原栖息地的区域性生态环境平衡,进而威胁青藏高原生态健康。认定索某等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至4年零6个月不等的刑罚,合计并处罚金45万元,索某等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共计79万余元、鉴定评估费8.8万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办理过程中,省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森林(国家公园)警察总队对存活的野牦牛幼崽及时开展救助。庭审结束后,野牦牛幼崽被运往青海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西宁野生动物园),移交给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这也是全省首起活体赃物移交案件。
借助“外脑”做深做实生态公益司法保护
青海省公安厅森林(国家公园)警察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野牦牛作为高原特有物种,随着保护力度加大,近几年来种群数量逐渐增加,活动区域扩大,当地牧民群众遇见的可能性增大,对其猎捕为私有化、养殖化、交易化,成为近年来的一种新型的违法犯罪行为。”
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牦牛为青藏高原特有物种,被非法猎捕脱离原栖息地和原集群,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评估难的问题十分突出。
青海省三江源地区检察院专案组办案人员介绍,案件办理中,为给检察机关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诉求提供科学、精准、合理的数据支撑,专案组充分借助“外脑”,委托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专家团队,出具了全国首份涵盖非法猎捕野牦牛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区域生态环境平衡、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等方面数据的《野牦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鉴定评估报告》。此举既解决了对野牦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的鉴定评估问题,也为检察机关做深做实野牦牛生态公益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先行先试的“青海检察方案”。
回看这两起案件,省公安厅森林(国家公园)警察总队健全公检法司法衔接机制,积极开展跨区域执法办案协作;省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在办案中积极探索“生态巡回检察+属地检察+专项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汉藏双语远程审判,并当庭宣判,持续关注涉案野牦牛幼崽的后续救助和保护工作。我省司法部门共同加强青藏高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为野生动物撑起法治“保护伞”,形成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溯源治理不断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
省公安厅森林(国家公园)警察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畜牧业发展,部分牧民群众为提高养殖家畜高原牦牛品质及生产量,逐渐出现利用野牦牛基因改变家畜牦牛品质进而实现畜牧业增产增效的行为,因此滋生出一些不法分子。他们利用生活区域和地理位置优势,非法猎捕、运输、买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牦牛来提高家畜种群品质的目的,从而形成一条非法产业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该法第25条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法条中明确指出:“加强对三江源等核心区域重点保护,加强对青藏高原珍贵、濒危和区域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的保护。”
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相关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
审判结束并不是终点。下一步,省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将稳步开展“强化野牦牛公益司法保护”专项活动,组织开展行业溯源治理,不断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5月22日,在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省公安厅森林(国家公园)警察总队相关负责人的带领下,记者在青海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西宁野生动物园)见到了被救助的涉案野牦牛幼崽,在工作人员的细心照料下,它正逐步适应目前的生存环境。据省三江源地区检察院专案组办案人员介绍,待这头野牦牛幼崽符合放归条件后,将被依法放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