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影响,毒品交易方式也随之更新,贩毒方式更为多样,行为更具隐蔽性。在以传统方式实施的毒品犯罪中,围绕贩毒行为的犯罪形态问题,争议主要集中在犯罪既遂的认定上,由此产生“交易说”“交付说”等观点。网络因素的介入使得毒品交易规则发生变化,毒品交易过程被延长,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网络贩毒的犯罪既遂认定模糊的问题。对此,应结合网络贩毒本质特征以及过程性特征,确立网络贩毒的既遂标准,有效遏制不断蔓延的互联网涉毒犯罪。
“交易说”与“交付说”之争
目前,围绕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学术界和实务界产生了“交易说”“交付说”等争鸣。之所以产生争论,一定程度上源于对贩卖毒品的行为性质理解存在分歧。如果认为贩卖毒品罪是行为犯,那么关注重点应当是贩卖毒品这一行为,而非结果。如“交易说”主张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作为区分既遂、未遂的标准,不论卖方是否将毒品转移给买方或卖方是否已经获得利益。“交付说”认为,贩卖毒品的既遂应以卖方将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标准,转移毒品后卖方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上述观点在本质上都是以行为人贩卖毒品过程中的某一行为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但认定构成既遂的时间点有所区别,因而导致了不同的判断结果。如果认为贩卖毒品罪是结果犯,那么应当着重考察毒品交易的结果是否出现。但将贩卖毒品的结果出现作为认定标准,实际上缩小了犯罪既遂的成立范围,不利于及时打击毒品犯罪。
网络贩毒的本质及过程性特征
“贩卖”具有牟利性和流通性特征,行为人利用网络贩卖毒品行为的本质特征可以结合这两个层面进行理解。其一,贩卖毒品具有牟利目的。贩卖是指支付对价、获得货品或服务的行为,对于卖方来说,通过提供货品和服务赚取差价以获利。贩卖毒品通过卖出或买入毒品,达到牟利或利益交换的目的。利用网络贩毒并没有脱离以传统方式贩毒行为的基本模式,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取不法利益。目前,通过牟利性特征判断是否存在贩卖行为在实践中不存在误解,也不存在对犯罪形态认定的模糊之处。其二,网络使毒品流通更为便利。从刑法规范和法益保护的角度看,贩毒行为促进了毒品的流通,危及公众健康。尤其是在网络贩毒案件中,卖方借助互联网贩卖毒品,提高了毒品的流通效率,使其所获的不法利益显著增加,也为社会公众的健康带来风险。因此,在网络贩毒案件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关键在于检验流通性。
贩卖毒品通常遵循“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规则,即支付价款和交付毒品发生时间存在一致性,或时差较小。大宗毒品交易或买方要求“验货”时,该交易规则可能会被突破,但支付价款和交付毒品这两种行为仍可以从总体上看待。网络贩毒主要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其过程性特征是将交付毒品的环节延长,由“点”变“线”,使交付行为变成一个阶段,支付价款、交付毒品、接收毒品行为存在不同程度的时差。
交付毒品的时空线并非无限延长
从网络贩毒的本质特征来考量,“交付说”既遂标准更具合理性。
一是符合行为犯的认定标准。贩卖毒品罪在本质上属于行为犯,买卖双方就贩卖毒品达成合意、进入交易只是说明贩卖行为正在进行中,只有毒品实际交付完成,贩卖行为才能视为终结。行为犯要求犯罪行为具有终局性,毒品实际交付给买方后,贩卖毒品罪保护的法益才受到了现实、紧迫的侵害,这是贩卖毒品行为终结的标志。因此,以“交付说”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符合该罪作为行为犯的认定。
二是符合流通性的本质特征。传统犯罪的行为模式可以概括为“一对一”关系,即一个(或连续的一系列)犯罪行为对应一个受害者,在排除认识错误因素的情况下,一般行为人针对的是“某个”或“某些”受害人。而在网络犯罪中,行为模式不再是“一对一”关系,而是“一对多”。 这是因为网络因素使得犯罪行为可能面临更多不确定的风险。相比以传统方式实施的毒品犯罪,网络贩毒行为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交付毒品,一旦完成交付行为,实际上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法益侵害危险。如果交付毒品和接收毒品行为存在时间、空间上的距离,那么毒品流入社会的风险将大大增加,对公众健康法益造成侵害。例如,在人货分离交易模式中,毒品可能被无关人员捡拾或邮寄丢件,造成毒品流入不确定领域,可能引发其他违法犯罪。“交付说”基于行为人的交付行为使毒品脱离其控制,发生流通事实这一逻辑,符合网络贩毒的流通性特征。
三是符合过程性特征。“交付说”认为,只有完成了毒品的实际交付,才是法益侵害的开始。毒品的实际交付存在一个隐含的事实前提,即买卖双方已就毒品交易行为达成约定,并按照约定交付毒品、支付价款。将“交付说”作为判断标准符合毒品交易的过程性特征。在线下毒品交易中,如果买卖双方当面达成交易合意,由于交付毒品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交付的过程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点”,这个“点”之前法益侵害的危险尚未现实化,而在这个“点”之后,贩卖毒品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开始展现。因此,应将完成交付毒品行为认定为构成犯罪既遂。在借助互联网贩毒的案件中,毒品交付的过程被“拉长”。行为人通常是先支付价款,再进行交付,从时间和空间上看,交付行为不是一个“点”,而是变成一条连接线上和线下空间的“线”。尽管在网络贩毒过程中,贩卖和交付的时空距离被拉长,但是这条“线”并不是无限延长的,交付行为总是存在某个“点”,如在达成合意后将货交第一承运人时,毒品进入流通领域,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开始展现,则交付承运人这一行为即为交付完成的“点”。因此,无论是线下贩毒还是网络贩毒,“交付说”均可以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
综上所述,基于网络交易毒品日益频繁的犯罪动向,应当通过考察网络贩毒本质以及过程性特征,将“交付说”确立为网络贩毒的既遂标准,再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准确认定,以增强网络毒品犯罪刑事治理实效,推进禁毒政策更好贯彻实施。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内容来源:中国禁毒报
图文编辑:宋米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