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被告离婚后,子女原由被告抚养,但被告工作一直很忙,又要经常出差。孩子马上要上小学,被告根本无法正常照顾孩子。原告考虑到孩子即将入学的情况,就想将孩子变更到自己名下抚养,但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裁判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婚生子变更为原告抚养,被告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
典型意义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抚育子女,是父母不可推诿的天职。父母要关心子女的身心健康,履行抚养职责,使子女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本案审理过程很艰难,法官多次给被告做工作,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法官不停的给被告打电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攻破了被告的防线,答应可以将孩子变更到原告名下,但一定要保护被告的探视权。
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变更孩子抚养权归原告。此案调解,不仅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使得孩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及学习环境。
文字来源: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
编辑:木南
校对:冬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