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七则行政处罚信息。7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因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合计被罚款303400元。
01
案件名称: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XG0U
法定代表人:袁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知管罚字〔2023〕第 1 号
违法行为类型: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事实: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人民币 62240 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02-27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02
案件名称:北京XX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XX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X533
法定代表人:梁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知管罚字〔2023〕第 2 号
违法行为类型: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事实: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人民币 53520 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02-27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03
案件名称: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X06Y
法定代表人:田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知管罚字〔2023〕第 3 号
违法行为类型: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事实: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人民币 42240 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02-27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04
案件名称:北京XX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XX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XU33
法定代表人:沈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知管罚字〔2023〕第 4 号
违法行为类型: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事实: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02-27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05
案件名称: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X0XB
法定代表人:商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知管罚字〔2023〕第 5 号
违法行为类型: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事实: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人民币 60900 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02-27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06
案件名称: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X71A
法定代表人:吴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知管罚字〔2023〕第 6 号
违法行为类型: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事实: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人民币 56100 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02-27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07
案件名称: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X600
法定代表人:戴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知管罚字〔2023〕第 7 号
违法行为类型: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事实: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人民币 23400 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02-27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来源:知识产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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