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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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某医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持有有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李某某为该医院出资人,曾于2018年及2020年两次向医院出资,累计出资比例占医院开办资金总额的10%。
2022年3月,某市卫生健康委在对该医院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医院存在向出资人李某某分配收益的问题。通过调查医院账务凭证等资料,并与医院法定代表人和李某某确认,医院自2020年6月至2022年3月向李某某分配收益共计120489.50元。
该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该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0489.50元(李某某主动将分红退还医院),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240979元,同时责令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选自某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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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民法典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布。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87、95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9、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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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整理: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荣良忠、杜瑶
编辑:宁艳阳 门雯雯 杨真宇
校对:马杨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