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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
众所周知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予以刑事处罚
但如果贩卖的是假毒品呢?
基本案情
ANTI DRUG DAY
2021年5月,居住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地的王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白色晶体状)十余克,非法获利4000余元人民币,后被抓获。经鉴定,在起获的白色晶体中并未检验出毒品成分。
原来,在得知有人买毒的需求后,挣钱心切的王某就和之前认识的上家联系购买毒品,因为自己经常拿货,之前也没有出过问题,就觉得这次毒品的真假肯定没有问题。为了逃避打击,王某收取毒资后让上家直接将毒品交给买家,自己并没有实际参与毒品交接。直到毒品检验出来之后,王某还不愿意相信毒品是假的。
1
王某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成立贩卖毒品罪,行为人应当具有明知及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行为人一方面需要认识到贩卖的对象为毒品,另一方面需要认识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造成危害公众健康的结果。本案中,事前王某与买家联系,并收取钱款,后指定他人将毒品交给买家,其主观上一直认为交易物品是毒品,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2
王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
刑事责任的评价关键在于客观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危害,如果行为人仅有贩卖毒品的意思,没有实施任何行为,则无论其主观故意指向的毒品是真是假,都无法被刑法规制。本案中,王某事先通过微信和买家联系,后王某收取钱款,并安排上家交货,均具有十分明显的行为特征,属于在主观犯罪故意支配下的犯罪行为。
3
王某贩卖假毒品行为系由于极其偶然的原因导致
依据司法办案经验,王某购买此次“毒品”的途径、方式具有隐秘性特征,交易价格也符合毒品交易市场的一般价格,且外观上高度类似,不易区分。在此情况下,即便王某依据自身经验对购得物品进行积极辨识,也难以发现是假毒品。
4
王某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具有可能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
因王某贩卖的假毒品系由极其偶然的原因导致,并从其购买的方法、途径及价格分析,很大程度上能够买到真毒品,存在有可能造成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因此,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系犯罪未遂。
处理
结果
经顺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信息来源:顺义检察公众号
整理编辑:顺义区妇联宣传部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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