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发生争吵打斗
一人落水失踪
在对目击证人
进行亲历性询问后
检察官认为
可以让证人通过模拟演示
还原案发经过
深夜,远洋鱿钓船上,正在船尾鱿钓作业的两名船员发生口角,扭打着进入了监控盲区,再次出现时,仅剩一人……
浩瀚的太平洋,监控视频的死角,被害人沉入大海,犯罪嫌疑人的说辞不着边际……监控看不到的地方到底发生了什么?背后不为人知的真相是什么?
案发船只
远洋鱿钓船上的命案
2021年7月8日,浙江省舟山海警局接到报警称:在东南太平洋海域作业的一条舟山籍远洋鱿钓船上,船员梁某与刘某发生争吵、打斗,导致刘某从甲板落水失踪。
同年8月18日,梁某被所在渔业公司安排船只送回舟山,随船一起带回的还有从案发船上拷贝的监控视频。9月22日,海警执法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梁某抓获。随后,舟山海警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因案情重大复杂,邀请舟山市检察院提前介入。
到案后,梁某交代了事情的经过:2021年7月5日(当地时间7月4日夜),梁某、刘某务工所在的鱿钓船漂泊在东南太平洋赤道附近海域,因梁某在鱿钓作业时多次将水溅到刘某身上,两人为此发生争吵、推搡,而后刘某掉入海中。至于刘某是怎么落水的,梁某表示不知。
这显然与常理不符,报案人以及相关船员称是梁某将刘某扔进大海的,这与梁某的描述大相径庭。侦查人员查看了船上的监控视频后,发现梁某所述仅为事实的一部分。视频显示,两人发生争吵后扭打在一起,刘某绕到梁某背后,并用手臂勒住梁某颈部,却被梁某顺势背起冲向船尾右后方,随后两人脱离了监控视频画面。很快,梁某又重新回到监控视频画面中,继续鱿钓作业,刘某却不见了踪影。
“是他先打我,我没还手,不知道他怎么就掉进海里了。”梁某始终否认刘某的落水与自己有关。监控盲区致使案件过程的关键部分缺失,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犯罪事实,诸多问题摆在眼前,想要锁定犯罪嫌疑人,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拨开迷雾,还原真相。
监控视频背后的真相
在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通过目击证人证言与监控视频的相互印证来还原事实真相,是全案的关键一环。但是,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了目击证人的证言后,发现虽然几名证人都提到是梁某将刘某扔下海的,但具体怎么扔的,他们对于细节的描述不一致。在对目击证人进行了亲历性询问后,检察官认为,可以让证人通过模拟演示还原案发经过。
侦查人员带证人到案发的渔船上,对梁某、刘某的打斗过程、姿势、方位等关键细节进行模拟演示,还原了监控背后的真相:两人在船尾靠近右舷处发生争吵后扭打在一起,其间,刘某从梁某背后用手臂勒住其颈部,反被梁某顺势背起,并将刘某背部抵在转动的钓机滚轮上,其他船员见状立即关停滚轮。梁某转身面向右舷,并用力将背后的刘某甩入海中,后刘某迅速下沉,消失在了茫茫大海。
多名证人的现场演示对两人打斗过程及梁某如何将刘某甩下海的关键细节均能相互印证。此外,从监控视频的内容来看,视频中虽然看不到刘某落水位置的画面,但能反映出刘某脚从船舷处翻出时,梁某的右腿有抬起向海面发力的动作,这一细节恰好能够印证证人证言,从而证实了梁某将刘某扔入海中的犯罪事实。
“监控视频被动了手脚,是他自己趴到我背上,我也不知道他怎么落水的。”在证人证言及监控视频的相互印证下,案件事实已经浮出水面,但梁某的辩解却越来越不着边际。侦查机关重新调取了鱿钓船上的原始监控视频,经核实与梁某所在公司上交的视频一致,排除了造假的可能。
显然,梁某一直在狡辩。
沉没的被害人
与一般命案不同的是,这起案件发生在万里之外的浩瀚太平洋上,被害人沉入大海,是否还有生还的可能?缺少被害人尸体这一直接证据,如何定罪量刑?
“缺少直接证据,就进行扎实的外围取证,以证据‘围城’。”承办检察官综合分析后,引导侦查人员从救援过程、案发时外部环境、视野内环境等方面进一步补充证据。
多名船员证实了刘某落水后,同船船员立即将绳子、救生圈等抛向刘某,但刘某因受海浪冲击逐渐失去意识,无法自救。船员又跳入海中营救,因刘某迅速下沉,未能营救成功。
案发后,刘某所在的渔业公司组织多艘作业船只在案发海域开展搜救,然而持续搜寻多日无果。
当时船只所在的南太平洋赤道海域,无其他过往船只,视野内亦无岛屿或陆地。检察官认为,结合一系列证据足以推定,在那样恶劣的环境下,刘某已无生还可能。
伪装之下的故意
针对案件的定性,办案人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进行了充分论证。经实地查看案发现场及调取船员体检资料,发现被害人刘某身高164厘米,而落水处的船舷高80厘米,且案发时船处于抛锚状态,海浪不大,若非外力作用,刘某不会落入海中,足以排除刘某因船颠簸而意外落水的可能。
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梁某的辩护人又提出,梁某是因为被刘某勒住了脖子,为了摆脱才将刘某甩入大海。梁某到底是无心之失,还是伪装之下的故意?
根据体检资料记录,可以看出梁某比刘某高大、强壮很多,两人在力量对比上,梁某占据优势。“从两人打斗过程也可以看出,梁某是在已经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主动背起刘某到船舷边,将其甩入大海,而非为挣脱刘某。”承办检察官介绍,梁某为成年人,明知在海上落水极有可能导致死亡,事后却没采取任何施救措施,放任结果的发生,足以认定其构成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
至此,在没找到被害人尸体、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该案全面取证形成证据链条闭环。2021年12月29日,舟山市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梁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舟山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6月29日,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梁某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5日,经审理,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海是危险的,但更大的危险也许来自人心。这起案件发生在远洋渔船上,船员长期在船上高强度劳动,生活单调,容易产生焦躁情绪,甚至引发暴力冲突,刑事案件时有发生。”舟山市检察院检察长糜方强说,检察机关除了依法打击海上犯罪之外,还开展远洋渔船“法律体检”活动,力促矛盾隐患不上船、矛盾纠纷化解在海上,为远洋作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检察日报 明镜周刊 范跃红 陈洪娜)